竊盜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M-113-原易-1-20241018-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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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1 0、2711、2712、2713、2714),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傑明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事 實 張傑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20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 「漿府豆製專賣店」內,徒手竊取店員顏舒芳放置店內櫃臺上之三星紫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膚色藍芽耳機、藍色收納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去。 二、於111年12月8日15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新光三 越百貨公司站前店10樓「豆腐村」餐廳內,徒手竊取店長呂學凱所管理、擺放於店家門口之愛心箱(內有零錢2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逃離。 三、於112年2月18日13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由羅云汝 經營之炸蛋肉圓店前,見該店料理台上捐款箱1只(內含現金12元)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該捐款箱,得手後旋即逃逸。 四、於111年12月20日18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領 百貨廣場3樓之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沃公司)所經營「2nd STREET TAIWAN」服飾店桃園統領分店內,趁店員陳泓瑋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内貨架上黑色手提包1個、Louis Vuitton牌卡其色水桶包1個及BALENCIAGA牌白色皮革扇背包1個,共計價值2萬2000元,得手後即逃離現場。 五、於111年12月22日21時21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號新光 三越百貨公司桃園站前店2樓、由陳靜娟所經營之「久景服飾」專櫃,徒手竊取白底黑灰色圍巾1條(價值1萬1800元)得手。 六、於前揭五、所示時、地行竊後,復前往同一樓層由陳淑玫任 職之「楊雪琪設計師」專櫃,徒手竊取藍色蠶絲披巾1條(價值5280元),得手後即逃離現場。 七、於112年2月14日18時4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生活館」)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FOREVER YOUNG戒指1組(價值199元)、ROSE IS A ROSE可愛軟糖小熊金項鍊1條(價值249元)、ROSE IS A ROSE吊墜可愛軟糖小熊銀項1條(價值249元)、Midora耳夾-向日葵1對(價值79元)、時尚FOREVERYOUNG項鍊1條(價值199元),得手後徒步逃逸。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都沒有拿,我是 被陷害,我有惹到立委,警方抓到的張傑明特徵跟我本人不一樣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均應非被告本人,被告表示該人與自己的特徵完全不同等語。經查: (一)事實欄所載之各時間、地點,分別有事實欄所示之物遭人竊 取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顏舒芳、陳泓瑋、陳靜絹、陳淑玫、張崇武、證人即被害人呂學凱、羅宇庭(被害人羅云汝之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武陵派出所相片黏貼紀錄表(內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極沃公司商品吊牌、2nd STREET 2022/12/20遭竊物品表及鑑定書、久景服飾有限公司倉庫出貨單(遭竊物品標示價格)、遭竊物品相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內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112年2月14日之職務報告、遭竊物品照片、寶雅生活館遭竊商品之吊牌、刑案現場照片(內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事實欄一至三部分: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監視器畫面影像是我本人;(事實欄二 部分)我只知道我拿了一個愛心募捐箱,箱子本身價值我不知道,箱子裡面大約有200多元,竊取東西是因為我缺錢等語(112偵9484卷第8頁、112偵9799卷第7~9頁、112偵15688卷第22頁)。被告於時隔2月餘之不同日期接受警詢時,經警方提示3處不同遭竊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供其辨識,被告均坦承畫面中所攝得之人即其本人,並就其中1次犯行詳細供述所竊物品及內裝金錢之數量、行竊動機等節,依通常趨吉避凶之人性判斷,足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拍攝之人確為被告無疑,否則被告無庸承認而自陷於犯罪嫌疑及被偵查、審判之風險。此外,經比對被告於111年12月9日、112年2月18日受警方盤查時,接受警方拍攝之全身照片(112偵9799卷第32頁、112偵15688卷第61~63頁),其外觀、穿著均與監視器錄影畫面中行竊之人相同,故可認定被告即為該行竊之人無訛。復觀之事實欄一至三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可見被告以徒手方式,將事實欄一至三所載之物取走,是此等部分被告所涉之竊盜犯行,均已堪認定。2、事實欄四至七部分:   經比對此等部分各遭竊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中,行竊之人 之穿著式樣、外觀、身形、行走時之神態,均與前揭業已認定之事實欄一至三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拍攝被告者相當,而其中長相、眉毛、眼睛等特徵,亦與上揭警方盤查被告時,拍攝其全身近照或臉部及上半身照片(112偵23553卷第45頁)所示者相同,故足認事實欄四至七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中行竊之人為被告無疑。又觀諸事實欄四至七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可見被告以徒手方式,將事實欄四至七所示之物取走,故此等部分被告所涉之竊盜犯行,亦均足認定。3、從而,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7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7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事實欄一、四、七所示,各有竊取數件物品或商品之 行為,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各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所犯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四)爰審酌被告本案7次竊盜犯行,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均趁 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心生歹念而竊取他人之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不可取;兼衡被告7次犯行所竊得物品之價值不同,量刑時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尚未將所竊物品返還各被害人,犯後態度不佳;又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所示,被告尚有其他遭判刑之前案紀錄,為避免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被告7次竊盜犯行中所竊取之物品(均詳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除事實三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偵15688卷第51頁)附卷可稽外,其餘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等犯罪所得均有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應於各次竊盜犯行之罪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紫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膚色藍芽耳機1對、藍色收納袋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箱1個(含現金新臺幣2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三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如事實欄四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手提包1個、Louis Vuitton牌卡其色水桶包1個、BALENCIAGA牌白色皮革扇背包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事實欄五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底黑灰色圍巾1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事實欄六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蠶絲披巾1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事實欄七所示 張傑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FOREVER YOUNG戒指1組、ROSE IS A ROSE可愛軟糖小熊金項鍊1條、ROSE IS A ROSE吊墜可愛軟糖小熊銀項1條、Midora耳夾-向日葵1對、時尚FOREVER YOUNG項鍊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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