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原易-34-20250108-3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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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祥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20 號、112年度偵字第34676號、112年度偵字第34896號、112年度 偵字第36469號、112年度偵字第36503號、112年度偵字第36727 號、112年度偵字第46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祥被訴如附表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表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因認被告黃 家祥共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及同案被告簡永 隆、張家祥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黃妍燕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   ㈠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時只是進去店內將 手機充電,沒有要偷東西,手機充完電就走了。   ㈡依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經本院勘驗之結果(本院原易字卷一 第216至256頁),參酌上開截圖,可知:同案被告簡永隆著黑衣戴帽,左手持手機充電線,首先步入該自助洗衣店,同案被告張家祥著綠色外套跟著同案被告簡永隆步入該店,之後被告再步入該店。同案被告簡永隆至店內之儲值機旁,拔掉儲值機插在牆壁插座之插頭,再持該充電線插入該插座,同案被告張家祥在旁幫忙,2人一起將手機連接該充電線充電,同案被告簡永隆站著觀看充電中的手機,充電過一段時間,同案被告簡永隆再將該充電線拔除,連同手機一起拿在手上。嗣被告與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即陸續徒步離去該店,手中並無任何該店內之物品,而於此過程中,被告與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或於店內走動,或撥動監視器鏡頭,或碰一下儲值機,或單純坐在椅子上等或看手機,或走至店外又走入,然均無為行竊之物色、著手之舉,也無破壞之行為;尤其在本院勘驗2個不同角度的監視器錄影檔案時,可看到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在將手機連接插上插座之充電線後,就離開儲值機區域,被告更未接近儲值機,遑論下手或從中拿取物品。被告及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就此節之供述係屬一致又互相吻合,並與被害人於警詢時所指稱:我看我經營的自助洗衣店內的儲值機跟監視器鏡頭有被動過等語相契,可以採信。況依上開勘驗結果,當時該店內並無他人,被告若要下手行竊有極為充裕之機會,但被告或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卻均未為之。綜上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簡永隆、張家祥深夜進入該店,只為將手機充電之舉,雖屬異常,卻是事實。   ㈢被害人固於警詢時指稱:我店內的儲值機鎖頭遭破壞且事 後遭竊等語,但該儲值機鎖頭有無遭到破壞、是否為被告所破壞,依上開截圖及本院勘驗結果,均屬不能證明(被害人就毀損部分亦未提告訴)。被害人所指事後遭竊,其情節(如是在甚麼時間、有甚麼東西遭如何之手法竊取)更屬不明,遑論可認與被告有關。況被害人於警詢時係表示「不清楚儲值機內有無錢財」,並改稱是「儲值機之鎖頭遭竊」,則在卷內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對該儲值機著手行竊之具體行為之情況下,本院尚不能僅憑被害人上開未臻明確之單一指訴,認定被告觸犯上開罪行。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及卷存事證,不足使本院 形成被告就附表部分觸犯加重竊盜未遂罪之有罪確信,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瀅羽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黃家祥、簡永隆、張家祥(簡永隆、張家祥均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3月14日0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黃妍燕所經營之自助洗衣店,由張家祥(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以不詳方式破壞洗衣店內之儲值機,簡永隆、黃家祥則在一旁協助行竊並把風,然未竊得儲值機內之財物旋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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