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原易-59-2024100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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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國萍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9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