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原易-86-2024101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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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宸安(原名王志翔)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宸安於113年4月26日晚 間9時24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吳采玲之同意,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地址詳卷),經告訴人發現乃要求被告離開,詎被告受退去之要求後,竟拒絕離開而仍留滯該處,告訴人乃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故告訴人於113年8月6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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