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3-原易-92-20250204-2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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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祥 簡永隆 黃家祥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思嚴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處該 欄」應更正為「處該欄」;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 處該欄」顯係「處該欄」之誤載,應予更正;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贅文,應予刪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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