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M-113-原簡附民-16-20250115-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