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原簡附民-17-20241122-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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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鍾韶紜 附民被告 張紫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2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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