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3-原訴-3-20241101-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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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宸鈞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8月15日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宸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宸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5日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