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3-原訴-59-20250218-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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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堃 温官鴻 曹家偉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8059號、113年度偵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堃、温官鴻、曹家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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