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原訴-81-2024122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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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霖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莊清翔 張昭棠 陳緯謙 温建信 胡家誠 潘劉坤昌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王暐凱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黃宗霖、莊清翔、張昭棠、陳緯謙、温建信、胡家誠、 潘劉坤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宗霖、莊清翔、張昭棠、陳緯謙、温建信、胡家 誠、潘劉坤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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