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原訴-81-20241224-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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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邱來富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陳建文、邱來富、張育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文、邱來富、張育誠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