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3-原訴-85-20250318-4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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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柚昕 具 保 人 王聖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504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柚昕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經具保人王聖涵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被告亦未能遵期到庭,且查被告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