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原訴-88-2024121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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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凡 具 保 人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3351號,113年度偵字第22293號、第2331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子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陳凡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5月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遵期到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其等竟無正當理由均未到,經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度偵字第23351號卷一255、257頁)、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原訴卷113、115、11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3年10月11日函暨警員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原訴卷101、107、109、111、117、121頁;本院審原訴卷159、16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