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原金訴-105-20241021-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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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學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學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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