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原金訴-137-20241030-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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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竣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 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鴻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被告陳竣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訊 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命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羈押3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仍在,然本案已於113年10月3 0日宣判之審理進度,復衡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被告之生活環境及經濟狀況、品行紀錄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自113年10月30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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