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原金訴-175-20250213-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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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翌任 吳宗憲 呂政宏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903號、112年度偵字第35985號、112年度偵字第35 995號、112年度偵字第54513號、112年度偵字第57043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3339號、113年度偵字第4421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緝字第33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41號、113年度偵字第 10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羿任、吳宗憲、呂政宏、陳冠志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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