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原金訴-63-20250205-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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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岱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53324號、113年度偵字第15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岱穎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岱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就前揭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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