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原金訴-63-20250205-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岱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53324號、113年度偵字第15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岱穎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岱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就前揭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