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原附民-144-2024122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劉育君 被 告 戴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