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M-113-原附民-160-2024103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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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60號 附民原告 AE000-H112046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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