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原附民-171-2025010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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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李淑霞 被 告 林雨湘 陳炳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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