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M-113-原附民-52-2024100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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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許妏綺 被 告 劉凱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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