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原附民-83-2024121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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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徐冠智 被 告 陳柏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