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01-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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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注射針筒2支均沒收。 理 由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得沒收之;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朝君所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之案件,雖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為警所查扣之注射針筒2支,係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法沒收,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證人林建志、 陳文君、賴淑貞於警詢時所證述一致,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附卷可考(毒偵字第3144號卷第43頁、第93頁正反面),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為憑,堪信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