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02-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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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72、373、3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忠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2、373、37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氣項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聲請人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然該吸食器難以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一併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驗前毛重0.586公克、檢驗前淨重0.303公克、檢驗後淨重0.29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高市醫驗字第77846號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60號卷第9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