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03-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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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宜蓁(原名游瑞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宜蓁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1、962、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案件則為上開案件不起訴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1、962、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又其涉嫌於111年6月6日、112年9月7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其施用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簽結在案之事實,亦有簽呈附卷可查,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施用剩餘, 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附表「說明」欄所示),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項目 數量 說明 備註 1 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3包 驗前含袋毛重2.70公克,淨重2.482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定,驗餘毛重2.69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1516,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卷第143頁) 2 海洛因(含包裝袋) 3包 驗前淨重1.1公克,取樣0.01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1.0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4160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卷第155頁) 3 112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0.5106公克,淨重0.2373公克,取樣0.0050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232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卷第177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0.5552公克,淨重0.0473公克,取樣0.0026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044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卷第1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