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09-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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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簽結在案,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6、67、68、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簽結在案等情,此有桃園地檢113年5月30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1516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48號卷第41頁至47頁、105頁、121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48公克; 淨重0.309公克; 驗餘淨重0.30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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