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11-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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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杰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物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而殘留毒品之殘渣,難以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上開所指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粉末 2包 (驗前總淨重0.67公克,驗餘總淨重0.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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