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12-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明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總淨重參點零零零柒 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驗餘總淨重肆點零伍公克) 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文件資料,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