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15-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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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14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0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建明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13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以乙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分析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前開吸食器既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屬違禁物。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0.4299公克、淨重0.2623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剩餘量0.259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954號卷第4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以乙醇沖洗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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