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17-202411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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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民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無法與海洛因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貳個,驗前淨重合計零點叁叁公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叁壹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民安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6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6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前淨重合計0.3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1公克)均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