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18-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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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柏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93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93個,驗前總毛重366.14公克、驗前總淨重261.05 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柏濤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偵字第83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亮紅/白色包裝咖啡包93包,經送檢驗,檢出微量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5日刑鑑字第110800455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柏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3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外包裝為亮紅/白色之咖啡包93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366.14公克、驗前總淨重261.05公克,隨機抽取1包,該包淨重為2.79公克、取1.71公克、餘1.08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110-597)、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5日刑鑑字第1108004558號鑑定書、刑案現場照片(含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9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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