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0-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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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漢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488、48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漢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88、4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2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9日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88、4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並有上開裁定、各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及外觀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 檢體編號:C0000000 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80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卷第13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 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81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卷第15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 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581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晶體) 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55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卷第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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