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3-202411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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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含加熱棒)壹支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9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1支,經鑑驗後呈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案件,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074號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13年9月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電子煙(含加熱棒)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111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