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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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民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4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民先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113年度安字第1590號)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8公克。 ⑵淨重:1.754公克。 ⑶使用量:0.007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1.747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約:2.273公克。 ⑹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5日報告編號為A4001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3523第11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000毒偵3523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