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5-20241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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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含袋毛重16.55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含袋毛重18.05,應予更正),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聲沒字卷第69頁),核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難以與沾附之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碎塊狀檢品 2包 一、鑑定方法: ㈠化學呈色法。 ㈡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海洛因成 分,合計淨重11.2 5公克(驗餘淨重1 1.22公克,空包裝 總重1.27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粉末檢品 3包 一、鑑定方法: ㈠化學呈色法。 ㈡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海洛因成 分,合計淨重3.28公克(驗餘淨重3. 25公克,空包裝 總重0.75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