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6-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 零點肆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宗仁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4、145、1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416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在卷可佐,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144、145、1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 重0.416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64號卷第157頁)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