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30-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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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弘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5包(驗前總淨重2.6830公克,驗餘總淨重0.664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弘賓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5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前總淨重2.6830公克,驗餘總淨 重0.664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109年安字第2461號)及109年9月23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90046853號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13號卷,第23至27頁、第89至91頁、第101至104頁)。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取樣部分(鑑驗取用2.0188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晶體5包(驗餘總淨重:0.66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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