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37-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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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珊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 參點柒伍公克)暨其外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珊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驗前毛重共4.64公克),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2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成分乙節,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831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1 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8310號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成分(驗前淨重0.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6公克,驗餘淨重0.4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56號卷第29頁 2 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 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成分(驗前淨重0.09公克,因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 3 碎塊狀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 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成分(驗前淨重3.26公克,因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3.25公克,純度87.36%,純質淨重2.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