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38-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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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高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規定甚明。從而,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或非制式槍砲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91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非制式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7238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