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39-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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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中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賭博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6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帳冊一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中平前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帳冊一本,係為被告所持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 第281號判決確定,其中扣案之帳冊因未經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帳冊係供犯罪所用,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執聲字3097號卷第1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執聲字3097號卷第11頁)在卷可佐,屬犯罪所用之物,是認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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