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0-20241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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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紀煥 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武士刀圖例及其要件,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11日桃警保字第1110018430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武士刀 1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11日桃警保字第1110018430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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