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1-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麗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372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麗玲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3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豬、雞及鴨肉製品」1批(報單號碼:CX110T81U019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詳細品名及數量如附表所示),均屬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檢疫物,且為被告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麗玲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33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26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9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自中國輸入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2月23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985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8月4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146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而卷內資料亦查無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重量 1 豬肉脯(原味)2包 0.2公斤 2 豬肉脯(沙嗲味)2包 0.2公斤 3 豬肉脯(蜜汁味)2包 0.2公斤 4 豬肉脯(五香味)2包 0.2公斤 5 豬肉脯(香辣味)1包 0.1公斤 6 烤脖(香辣味-含雞肉)10個 0.29公斤 7 烤脖(嘿鴨味-含雞肉)5個 0.165公斤 8 香鹵鴨胗(五香味)19個 0.145公斤 9 香鹵鴨胗(香辣味)20個 0.13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