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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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福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3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在桃園市大園區查獲並扣押等情, 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足見違法行為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㈡被告顏福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 年度偵字第33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30009470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武士刀1把確係違禁物,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