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3-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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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4、315、316、317、318、319、320、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4至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見毒偵2495卷第175、毒偵5131卷第177頁),足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0838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總毛重2.1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