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4-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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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4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Sildenafil成分之水果果凍貳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廷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販賣禁藥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水果果凍2盒,經主管機關檢驗後含「Sildenafil」藥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屬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毀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業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13年6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又扣案之水果果凍2盒,經送檢驗後,含有Sildenafil成 分,應以藥品列管,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申請單、111年8月1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7日桃衛藥字第1110075387號函在卷可參,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但上開扣案物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且為供本案被告販售禁藥時所用之物一節,則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陳明確(112年度偵字第646號卷第7頁至第11頁、第107頁至第108頁),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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