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5-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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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芳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 署)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9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10月8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第339號、第340號、第341號、第342號、第343號、第344號、第345號、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第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4包,應予更正),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7公克、驗前淨重0.181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178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1月4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第159頁)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聲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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