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49-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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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脩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脩博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既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情節,為被告於各該案件之偵查中所不 爭執,並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堪信屬實,是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驗餘情形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以外,應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內容 備註 1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90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見毒偵3127號卷第131至137頁。 2 ①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230公克。 ②沾染海洛因之針筒1支。 ③含液體之針筒1支,液體驗餘量為0公克,但檢出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3837號卷第209至213頁。 3 ①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公克。 ②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16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鑑定書、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7051號卷第151頁、至161頁、第175至177頁。 4 ①沾染海洛因之針筒3支。 ②沾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 扣押物品清單、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戒毒偵297號卷第69至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