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0-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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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雄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02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57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簽結在案,有桃園地檢署113年10月26日簽呈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淨重3.94公克(驗餘淨重3.92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純度23.14%,純質淨重0.9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570號鑑定書(見毒偵4102號卷第3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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