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2-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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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煙(含大麻煙彈)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世杰於民國113年3月24日凌晨0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第2853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在被告處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即大麻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