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朱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查,應堪認定,該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